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将省农垦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农场”)规划融入新时期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农场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规范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场作为乡镇级非独立管理单元,分级分类地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打破农场界限,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交通及人居环境等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农场和地方城乡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安排,同步完成云南省41个农垦国有农场,13个华侨农(林)场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统筹农场规划布局。
二、规划编制任务
(一)总体规划层面。农场应与所属乡镇一并纳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二)专项规划层面。可按需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三)详细规划层面。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区域,应与中心城区、中心镇区一并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场区域,根据农场实际选择编制农场特殊单元详细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规划编制主体
(一)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与并入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一致,同时农场主管部门应采取会同、协同等方式参与规划编制。
(二)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州(市)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由州(市)农垦、侨务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可参照执行。
四、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督
(一)规划审批入库。规划报送审批前,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征求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条件。规划成果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成果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规划实施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农业农村、侨务、农垦等
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和实施监督,将农场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体检评估。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体规划。涉及农场区域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划批复前,尽快完善农场规划内容,按县(市、区)总体规划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完成报批备案。涉及农场区域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按全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安排,于2024年10月前一并完成规划编制。
(二)专项规划。已确定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州(市)、县(市、区),要将编制任务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适时开展规划编制。
(三)详细规划。各州(市)要尽快按照农场详细规划编制方式,将辖区农场场部、分场部、农场社区居民点等集中建设空间纳入属地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