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项目
(一)促进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灾后粮食恢复生产补贴
01补贴对象
灾后恢复粮食(含水稻、薯类、豆类等)生产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种植经营主体。
02补贴标准
对因台风造成损失的粮食种植经营主体,采取购买肥料、农药的方式,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促进灾后恢复和单产提升的,绝收的按200元/亩给予补贴;成灾的(绝收除外)按100元/亩给予补贴。
另外,由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对全市在田水稻实施叶面肥+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2.5万亩次,按标准40元/亩。
03申报材料
(1)《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粮食恢复生产申请表》(见附表1-1);
(2)企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不动产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4)购买肥料、农药票据;
(5)承诺书(见附表6);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04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材料】→辖区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申报面积→村民小组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盖章→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及申报面积→村委会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名盖章→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粮食地块的受灾情况及亩数】→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步【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见附表1-2,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且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街)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各区农业农村局→【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4)各区农业农村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务科汇总全区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补贴面积)→无异议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05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
2.灾后补种蔬菜或改种水稻补贴
01补贴对象
台风灾后补种蔬菜或无法种植蔬菜而改种水稻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种植经营主体。
02补贴标准
自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灾后采取购置肥料、农药、种子等农资补种蔬菜或无法种植蔬菜而改种水稻的,按200元/亩给予补贴。
03申报材料
(1)《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蔬菜补种或改种水稻申请表》(见附表2-1);
(2)企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不动产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4)购买肥料、农药、种子等农资票据;
(5)承诺书(见附表6);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04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材料】→辖区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申报面积→村民小组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盖章→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及申报面积→村委会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名盖章→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粮食地块的受灾情况及亩数】→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步【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见附表2-2,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且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街)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各区农业农村局→【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4)各区农业农村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务科汇总全区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补贴面积)→无异议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05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
(二)加强种子育苗保障
1.灾后灾后补种抢种水稻、
蔬菜种子补贴
01补贴对象
台风灾后补种抢种水稻或蔬菜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种植经营主体。
享受过“灾后补种蔬菜或改种水稻补贴”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享受一次种子补贴。
02补贴标准
自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对重点受灾区域重新补种抢种水稻或蔬菜的,以实际购买种子票据的80%给予补贴。
其中:水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88元/亩,叶菜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96元/亩,瓜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176元/亩,茄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亩,椒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160元/亩,豆类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168元/亩,其他蔬菜种子补贴最高不超过160元/亩。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03申报材料
(1)《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水稻、蔬菜种子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1);
(2)企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不动产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4)购买种子票据;
(5)承诺书(见附表6);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04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材料】→辖区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申报面积→村民小组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盖章→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及申报面积→村委会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名盖章→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粮食地块的受灾情况及亩数】→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步【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见附表3-2,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且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街)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各区农业农村局→【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4)各区农业农村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务科汇总全区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补贴面积)→无异议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05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05月15日
2.灾后补种天然橡胶种苗补贴
01补贴对象
台风灾后补种天然橡胶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实际种植经营主体。
02补贴标准
自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重点受灾区域重新补种天然橡胶的,以实际购买种苗票据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52元/亩。
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领取此项灾后补种天然橡胶种苗补贴后,补贴对象可叠加申报天然橡胶良种良法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具体申报流程详见海农〔2023〕388 号)。按照申请时间先后补贴,直到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03申报材料
(1)《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天然橡胶种苗补贴申请表》(见附表4-1);
(2)企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不动产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4)购买种苗票据;
(5)承诺书(见附表6);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04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材料】→辖区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及申报面积→村民小组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盖章→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及申报面积→村委会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名盖章→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粮食地块的受灾情况及亩数】→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步【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见附表4-2,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且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街)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各区农业农村局→【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4)各区农业农村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务科汇总全区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补贴面积)→无异议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05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05月15日
3.蔬菜大棚重建、修复补贴
01补贴对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按照标准和程序重建或修复蔬菜大棚的农户、企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因台风“摩羯”受灾的种植主体,以及优先扶持造价低、避风功能强的棚型。
02补贴标准
台风“摩羯”中大棚棚膜(网)修复项目,棚膜(网)毁损、骨架未遭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1500 元/亩标准给予补贴。
台风“摩羯”中重建蔬菜大棚项目,其中:已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大棚,重建按照每亩实际投入金额减去保险赔付差额后按不高于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亩;未享受政府保费补贴和不购买保险的大棚,重建按照大棚结算审核金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亩。
补贴资金按照先申请先补贴的原则进行,直到补贴资金用完为止。重建或修复超出今年计划任务的,建议各区按本方案流程完成相关手续,并把超出的任务面积纳入次年补贴计划,视次年资金下达情况予以补贴。
03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需选定排涝设施完善,大雨过后不积水的基地,并填写《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重建或修复蔬菜大棚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1)。
(2)企业、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重建简易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8年以上(含8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重建网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5年以上(含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修复项目提供受损相关材料;
(4)常年种植蔬菜承诺书;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4工作流程
1.公告。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海口市蔬菜大棚灾后重建或修复政策向社会公告,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发动辖区内农业种植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2.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农户按手印),于2024年12月15日前向蔬菜大棚重建或修复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3.审核。镇政府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审核人在《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重建或修复蔬菜大棚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1)上做出审核意见,签名、盖单位公章。
4.审批。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有关单位深入现场核查、论证、评估。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汇总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项目实施。经批准重建或修复的蔬菜大棚项目,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实施。
6.项目验收
(1)申请验收。申请人在蔬菜大棚重建或修复完毕后,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签订蔬菜生产协议书,真实种上蔬菜并供应本地市场后,方可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人可分批申请验收。
(2)验收材料。填写《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蔬菜大棚重建或修复项目申请验收确认意见表》(见附表5-2);个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大棚材料销售凭证和产品清单、产品规格、凭证等(均为复印件并盖公章);已完工的大棚平面布置图、编号、面积列表及同一角度拍摄的大棚建设前、建成后形成对比的彩色相片。
(3)组织验收。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重建蔬菜大棚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量单位测定已完工的大棚面积(以大棚外侧立柱为测量基点)并出具测量报告;修复项目提供原测绘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量单位重新测定已修复完成的大棚面积。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对大棚重建或维修面积、类型、用材质量及规格、整体质量、产品规格、是否已种上常年蔬菜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见附表5-3)。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须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第三方或相关人员对已验收的大棚进行抽查。
(4)公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申报所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可分批验收分批拨付补贴资金。
(5)资金拨付。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可分批验收分批拨付补贴资金。
(6)项目监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补贴资金不能用于修复或重建大棚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概算审核、项目监理、项目测量、项目验收等必要的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由各区政府自筹解决。
常年蔬菜基地业主必须按照协议要求进行生产,及时种植蔬菜,并建立田间生产档案(记录种植的蔬菜面积、品种、施肥、打药、产量等有关材料)和种菜供应档案(蔬菜生产到销售环节详细完整的记录)。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①申报材料、田间生产档案和种菜供应档案等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等行为;
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大棚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损坏的,大棚补贴对象必须在2个月内维修完好,确保大棚稳定种植蔬菜;
③生产者在每年5月至10月期间连续2个月不种植蔬菜(非自然因素)造成大棚闲置的;
④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擅自在大棚规定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大棚,或者在大棚毁损后2个月内未维修好的;
⑤挪为种植花卉等其他用途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05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补贴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函报、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优化申报流程,高效拨付资金。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优化申报流程,提高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同时,各区申请拨付资金时,须提交《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项目和绩效目标备案表》(见附表7)。
(三)抓好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合规审查,履行主体责任。申报主体对项目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三、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解释
四、附件
1.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粮食恢复生产补贴申请表
2.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蔬菜补种或改种水稻申请表等
3.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水稻、蔬菜种子补贴申请表等
4.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天然橡胶种苗补贴申请表等
5.海口市台风“摩羯”灾后重建或修复蔬菜大棚项目申请表
6.承诺书
7.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项目和绩效目标备案表
责任编辑:天然橡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