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中国农垦品牌公共形象,提高农垦系统品牌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垦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中关于“以中国农垦品质为核心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垦公共品牌”的要求,结合农垦实际,特制定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主要是规范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标准制定、品牌征集、审核推荐、评价认定,发布品牌权威索引,鼓励和引导品牌主体加快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两品一标”认证等,为农垦品牌培育、评审、推介、保护提供依据。对进入目录的品牌定期进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申报、收录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品牌是指农垦系统内从事粮油、果蔬、畜禽、乳品、糖料、橡胶、茶叶、水产、食用菌、中药材、花卉、种子等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申报、收录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品牌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垦区(集团)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垦区(集团)公共品牌:指农垦系统垦区级公共品牌;
企业品牌:指农垦系统垦区(集团)及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品牌;
产品品牌:指农垦系统垦区(集团)及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持有的自主产品品牌。
第四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将农垦系统各垦区(集团)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制,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备案,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发布。
第五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承担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收录标准》;
(二)组织各垦区(集团)及所属企业优质品牌的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对申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品牌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四)组织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公示、发布工作;
(六)对中国农垦品牌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成立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评价审查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受理各垦区(集团)及所属企业提报的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申报资料,并对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协助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对申报品牌进行材料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品牌进行现场评审;
(三)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和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推荐名单及收录内容。
第七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垦区(集团)公共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农垦系统垦区(集团)组织之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产业特色鲜明,核心企业规模效益突出;
(四)申报品牌的商标由垦区(集团)组织持有,注册商标在使用有效期内,且可授权所属企业使用;
(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具有品牌形象、标识、用语等对外宣传推介的统一设计,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广为 消费者熟知;
(六)对垦区(集团)品牌建设和发展建设有系统的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七)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文化,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九)注重农垦精神的传承与发扬,为国家食品安全、市场稳定、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第八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垦区(集团)或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中国境内;
(二)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四)申报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规模、效益比较突出;
(五)企业生产水平或市场表现在国内同类企业中具备竞争力;
(六)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具有品牌形象、标识、用语等对外宣传推介的统一设计,注重品牌传播;
(七)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近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注重农垦精神的传承与发扬,为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市场稳定、生态可持续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第九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垦区(集团)或其所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中国境内;
(二)申报品牌为垦区(集团)或其所属企业持有的自主产品品牌;
(三)申报产品品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在使用有效期内,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一年(含)以上;
(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五)产品实物质量水平或市场表现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具备市场竞争力,且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六)具有品牌形象、用语、标识等对外宣传推介的统一设计,注重品牌传播;
(七)具有自主创新意识,无擦边仿冒问题;
(八)申报主体企业近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传承与发扬农垦精神,注重产品品质和品牌文化建设。
第十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
(一)申报单位产业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申报品牌产品质量存在国家、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委托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
(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印发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凡符合申报垦区(集团)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直接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加盖所属垦区(集团)或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提交至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申报材料,交由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专家委员会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品牌名单及收录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通过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等对申报产品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进行社会调查测评。
第十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对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专家委员会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品牌名单及收录内容,组织专家依据《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收录标准》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资料不详实、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等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复审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逾期不提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社会调查测评等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及收录推荐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品牌形成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品牌,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颁发品牌目录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证书使用规定、格式和编号规则等,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品牌所属企业在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益:
(一)可以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进行传播展示,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品牌;
(二)在中国农垦品牌发布会、中国农垦优秀品牌推介会等各类中国农垦品牌宣传推介平台上,优先享有面向社会领域和专业领域的全方位品牌推广、资源对接、政策引导等服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程序,优先享有“中国农垦”标识使用权;
(四)优先享有中国农垦品牌管理工作支持;
(五)列入目录品牌所属企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入选品牌应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被暂停或取消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他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中国农垦品牌目录。
第二十七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八条 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报送品牌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具体办法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列入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或停止其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资格。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八)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需要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其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资格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凡参与中国农垦品牌目录评价、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规办理中国农垦品牌目录推荐、审查、监督事项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举报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的收集、评审、认定、证书使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中国农垦品牌目录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经济贸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