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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垦承担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9 作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垦局 点击次数:225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陕西农垦包括陕西省农垦集团及所辖农场(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农垦承担的项目资金是指在各类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农垦根据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任务安排,作为项目主体承担建设实施任务、享受补助的财政资金预算。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分配及下达、拨付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明确支持环节、支出内容、支持标准,做好相关项目征集、审核、实施方案制定或任务下达,指导、推动和监督资金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工作,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农垦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根据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施工、补贴发放、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产业发展处(农垦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厅农垦管理处”)对农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负全责,具体业务由省厅农垦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垦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担通过因素法下达的财政项目资金,也可以作为申报承担主体申请承担通过项目法确定的财政项目资金。其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综合执法等农垦不具备行政审核职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纳入项目所在地预算管理,农垦可按照具体要求参与项目县(市、区)当地的组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惠农补贴、农业生产救灾、欠发达国有农场补助资金及其他产业类、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直接下达省农垦集团,由省农垦集团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在内部各有关农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垦承担采取项目法下达的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省农垦集团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向省级直接申报。农垦应当按照申报指南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编制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经省级评审通过后,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实施方案(批复)下达项目资金任务,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资金拨付申请直接向省农垦集团拨付资金。

       第七条 农垦承担采取属地管理因素法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农垦按照项目相关要求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流程承担。农垦直接作为预算主体承担的其他因素法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在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直接下达省农垦集团,省财政厅根据拨付申请直接向省农垦集团拨付资金预算,由农垦集团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内部落实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农垦应及时向有关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其中,采取属地管理的项目,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面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等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采取直接下达的项目资金,由省厅农垦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等全面审核验收。对于未通过验收、资金支出存在问题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督促农垦整改纠正,必要时可商财政部门通过扣减次年度预算,收回财政资金,向审计、纪检等部门移交线索等方式督促农垦进行整改。

第九条 农垦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金项目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完成预算执行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农垦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有关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数据调度、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农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并指导农垦予以纠正,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省农业农村厅原则上每年至少对农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达到全面保障项目质量和成效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农垦项目资金执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预算年度结束后,农垦应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资金归口将农垦资金项目绩效纳入对应专项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将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当年财政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内实施执行完毕,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结转下一年度的,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垦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农村部门、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农垦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农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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